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延期一年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26次缔约方大会正在英国格拉斯哥举行,各国领导人和谈判代表再次聚首,共商应对气候变化。2019年末马德里第25次缔约方会议以来,尽管受到新冠疫情的影响,但各国应对气候变化的脚步从未停止,联合国大会、全球气候雄心峰会、领导人气候峰会、二十国集团会议,如何应对气候危机始终摆在会议日程上。各国谈判人员以线上会议和线下交流的方式,不断沟通和协调相关立场,为缔约方会议进行着积极的准备。由于本次缔约方会议的结果可能对未来一段时间世界应对气候变化的走向产生深远影响,因此也引起了所有关心气候变化问题人士的广泛关注。但是,与各方携手应对气候变化大氛围不协调的是,我们也不时听到一些“杂音”甚至是“噪音”,试图影响气候谈判的进程和结果,令人不能不对全球气候合作的前景产生一些忧虑。
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末以来,经过30年来的努力,全球气候治理的规则框架已经基本形成,成果来之不易。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先后发表五次全球气候变化评估报告,各国政府先后谈判达成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和《巴黎协定》等三个重要文件,构成了国际社会合作应对气候变化的科学基础、政治共识和法律遵循。特别是《公约》确立了应对气候变化的基本原则,包括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具体需要和特殊情况原则等,成为指导30年全球气候谈判进程的基石。《巴黎协定》首次明确了将全球温升控制在2度以内并努力争取控制在1.5度以内的长期目标,开创了“自下而上”由各国以国家自主贡献承诺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的模式,为今后一个时期全球气候治理奠定了基础。能不能坚持公约确定的原则、能不能遵循巴黎协定的模式,将是全球气候治理成败的关键。
必须建设公平合理、合作共赢的全球气候治理体系。全球气候变化已经是不争的事实,气候变化与经济、减贫、健康、生态环境甚至安全等领域的全球性挑战交织在一起,严重威胁全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与子孙后代的福祉。人类生活在越来越脆弱的地球上,相互依存形成命运共同体,面对气候变化的威胁,没有任何一个国家能够置身事外、独善其身, 必须共同合作。为此,各方必须建立和运行一个公平合理、合作共赢的国际制度,才能推动各方在可持续发展框架下携手应对这一全球性挑战。一个类似美国选举制度那样“赢者通吃”的制度不可能得到广泛的支持,也是不能长期持续的。
必须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在合作应对气候变化进程中,始终围绕发展权益和发展空间以及国际影响力和话语权展开激烈斗争。科学家已经在气候变化科学方面取得了共识,而政治家们试图在达成全球气候治理目标的同时最大限度维护自身的利益。多年来,谈判的焦点都是减少多少温室气体排放,谁来减,何时减,如何减。《公约》对这个问题给出了答案,即基于科学和历史责任及不同发展阶段、国情、能力,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负有不同的责任和义务,《巴黎协定》则确定了各国以承诺国家自主贡献目标方式承担减排义务。但在气候谈判中,总有一些国家和团体,借口当前的国际形势与当年相比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或是公开主张淡化甚至取消“共区”原则,即不谈历史责任、不论贫富差别,要求各方特别是发展中大国承担相同的减排和出资的责任与义务;或是表面上同意在文字上写入“共区”原则,而一旦涉及具体的问题时,则处处试图抹杀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界线,对两者“一视同仁”。必须指出,这是一种十分危险的动向,因为它会破坏国际气候合作的必要基础。
必须正确解读巴黎协定的要求。《巴黎协定》系列成果采用了“核心协定+缔约方大会决定”的方式,协定规定了各方责任和义务,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决定则就落实协定作出了一系列有关程序、机制上的安排,包括发达国家1000亿美元出资目标等方面,具有政治约束力。巴黎大会成果绝不仅仅只是提出了控制温升的目标,还包括要求“加强气候变化复原力、减少脆弱性”,“使资金流动符合低碳和气候适应型发展的路径”,“充分落实技术开发和转让,以改善对气候变化的复原力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等多方面内容。可以说,巴黎协定和大会决定共同构成了巴黎会议的成果,体现了全球向绿色低碳转型的共识,体现了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共同期盼。但是,总有人片面理解巴黎会议的成果,单纯强调减缓气候变化而忽视对发展中国家至关重要的适应气候变化,无视加强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能力的要求。尤其是曲解《巴黎协定》,割裂分解长期目标,在气候变化危机更加严峻的背景下,单纯强调控制温升1.5度的目标,而“忘记”2度同样也是协定的目标,并以实现1.5度目标为借口,制造发展中国家在减排问题上拖了全世界后腿的舆论,要求发展中国家进一步提高自主贡献力度,提前实现碳达峰和碳中和目标。不能正确的解读《巴黎协定》,将会危及协定下的全面合作。
必须切实采取应对气候变化国内行动。巴黎协定吸取了《京都议定书》的教训,不再“自上而下”强制减排,而是鼓励所有国家“自下而上”结合本国国情和能力,自主决定行动内容,并通过相关国内政策措施来加以落实。各国理应按照各自历史责任和现实能力,尽自己最大的力量来采取措施。然而,我们看到的是,有的发达国家高调呼吁全球2050年实现碳中和,却给自己确定的是同样2050年实现碳中和的目标,完全没有体现率先减排的要求,可谓是“宽以律己,严以待人”。有的国家高调宣传自己的碳中和长期目标,却不仅未能履行京都议定书下承担的减排义务,也缺少行之有效的近期措施。我们认为,为了给发展中国家留出更大发展空间,发达国家应该充分发挥自己的资金、技术优势,切实采取有效的政策措施,设定并实现自身更早碳中和目标,而不是要求与发展中国家同步实现碳中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