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各省市双碳补贴政策汇总(2022-2023)



广东省

2023年6月5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深圳市打造一流质量品牌服务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措施》。大力推行基础软件、机器人、无人驾驶等级等前沿高端品质认证,开展绿色产品、有机产品、碳足迹认证等绿色认证活动,以差异化供给引领和创造新需求。鼓励企业践行低碳转型,对通过粤港澳大湾区碳足迹标识认证的,按每张证书予以最高10万元资助。


2023年3月1日,深圳市南山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南山区生态环境助力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举措》。对达到要求《南山区政府投资类建设项目落实碳排放全过程管理实施指引》要求的社会投资类建设项目,按照项目实际建安工程费用的4%给予项目补贴,每个项目最高100万元;对获得市级及以上生态环境部门授予的近零碳排放称号项目,按照试点项目总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每个项目最高50万元。对于获得国家推行的绿色产品认证、低碳产品认证证书,或依据《南山区绿色低碳产品评价评价细则》获得认证证书的,每张证书给予10万元奖励,每家企业最高30万元;对于获得“碳中和企业”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于制定碳中和路径目标,且每年碳排放总量下降不少于5%、碳排放强度下降不少于5%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四川省

2023年4月20日,成都市商务局印发《成都市推动外贸转型发展支持政策》。支持成都市出口企业开展碳足迹核查,对取得碳足迹核查证书或报告的,给予核查、认证及相关服务费用100%支持,每个企业每年不超过10万元。


黑龙江省

2023年3月2日,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工业企业节能降碳绿色化改造奖励资金的通知》。通知明确对符合节能改造条件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对上一年度被评为国家级绿色工厂或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同一年度同一企业只允许申报一项本细则所指的奖励资金,已获得国家、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节能改造企业不得重复申报。


北京市

2023年5月6日, 通州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开展通州区2023年绿色化改造提升项目补助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鼓励制造业企业创建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对获得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称号的制造业企业,最高一次性补助100万元。获得绿色设计产品的每项最高补助10万元,每年度每家企业最多补助3项产品。


支持制造业企业实施清洁化改造、能源利用效率提升、水资源利用高效化改造,鼓励企业按照全生命周期、资源环境优化、绿色创新的理念实施绿色智能化改造。对已实施完工(需提供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总投资额不低于200万元的项目,按不超过核定项目总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200万元。若申报单位为“专精特新”企业,支持标准参照《关于进一步促进北京城市副中心“专精特新”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执行。


鼓励企业实施减碳发展。鼓励企业开展“碳核查”,试点通过碳交易所等权威机构开展“碳中和企业”认证。获得“碳中和企业”认证的企业,最高一次性补助50万元。


对上年度全年碳排放强度(年度企业碳排放值/当年企业产值)比之前一年度下降5%及以上,企业通过非交易行为实现减少二氧化碳排放总量上年度比之前一年度的减少量为500吨及以上的,经核定后按照不超过200元/tCO₂e(每吨二氧化碳)的标准,最高补助50万元。


2022年1月30日,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发布《2022年北京市高精尖产业发展资金实施指南》的通知。对2021年1月1日至申报截止日期间竣工的,建设期不超过3年,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200万元的,在污染治理、污水资源化利用、高效节能设备利用、低碳发展、工业互联网+绿色制造等领域开展专项提升,或在清洁生产、节能节水、碳减排等方向实现绩效提升的项目,按不超过纳入奖励范围总投资的25%给予奖励;


实施主体达到国家级绿色工厂、国家级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含下属企业)标准、空气重污染应急减排绩效评价B级以上(含绩效引领),或项目实施后单位产品能耗或水耗达到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先进值的,按不超过纳入奖励范围总投资的3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浙江省

2023年3月8日,绍兴市上虞区四部门印发《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实施细则》。对首次取得"浙江制造”国际互认证书、绿色产品认证证书、“碳足迹标识”认证证书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每增加1张证书奖励5万元,最多不超过20万;通过其他途径取得“品字标”授权的,每家奖励5万元,已取得"浙江制造"认证的除外。


天津市

2023年1月9日,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印发《关于2023年申报节能降碳专项资金补助通知》指出节能技术改造项目:项目投资额不少于200万元,年节能量不少于1000吨标准煤,根据项目年节能量,给予用能单位400元/吨标准煤的资金补助,补助资金不超过40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


高效设备推广项目:项目投资额不少于100万元。高效电动机推广项目总功率不少于1000千瓦,按100元/千瓦给予补助;高效空压机、通风机。推广项目总功率不少于500千瓦,按1000元/千瓦给予补助;高效LED灯推广项目总功率不人少于100千瓦,按3000 元/千瓦给予补助。补助资金不超过10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30%。


降碳技术示范项目:低碳/零碳冶炼、全流程规模化碳捕集利用与封存(CCUS)等先进适用技术示范项目。项目投资额不少于2000万元,按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 补助资金不超过400万元。


上海市

2022年3月2日,《徐汇区节能减排降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鼓励产业和建筑节能减排降碳。本管理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2月28日。


鼓励产业节能减排降碳。企业实施节能技改及产品应用项目,并实现明显的节能减排降碳效果的,按项目实现的年节能量给予每吨标准煤1200元的扶持,或按项目投资额中用于实现节能减排降碳功能部分给予20%的扶持。以上扶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企业获市级节能技改、清洁生产、循环经济项目扶持的,根据企业对本区节能减排降碳的贡献,最高按1:1比例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区级资金匹配。


鼓励建筑节能减排降碳。企业在本区范围内实施建筑节能项目,且被列入上海市绿色建筑、整体装配式住宅建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超低能耗建筑、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示范项目等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项目的,根据项目对本区节能减排降碳的贡献,最高按1:0.5比例给予区级资金匹配。单个示范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企业在本区范围内实施既有大型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不低于10%(按标准煤折算),经认定的,按受益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1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或实现年节能量30吨标准煤以上,经认定的,按实现的年节能量给予最高每吨标准煤1200元的补贴。单个项目最高按项目投资总额的30%,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扶持;


采用调适、用能托管等建筑节能创新模式的楼宇节能低碳项目,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不低于10%(按标准煤折算),经认定的,按受益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7.5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022 年 7 月 15 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扶持企业做好节能减排降碳工作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指出自主节能改造项目补贴:实现年节能量 20 吨标准煤及以上,按照年节能量或实际投资额给予补贴,补贴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 30%,单个项目补贴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按年节能量计算的,给予每吨标准煤 1200元补贴;按实际投资额计算的,给予项目投资额 20%的补贴。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补贴:由节能服务企业全额投资、在本区范围内开展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且实施后年节能量 50 吨标准煤以上的,年节能率达到20%,给予项目投资额 30%的补贴;年节能率达到 10%,给予项目投资额 20%的补贴。单个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补贴金额不超过 150 万元。


节能技术应用补贴:对采用符合国家及上海市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的节能技术项目,经审核,年节能量 20 吨标准煤以上,按不超过节能设施设备投资额 2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只能享受一次补贴。单个项目补贴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


安徽省

2022年3月9日,安徽芜湖繁昌区人民政府发布《繁昌区节能降碳若干支持措施的通知》,文件提出对主动进行关闭的高耗能高排放企业,按照2022年每吨标准煤900元标准给予补助,2023、2024年补助标准根据政策实施情况予以调整(不超过900元),补助总额不超过800万元。对企业利用自有厂房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500千瓦或8000平米以上)且自发自用的,按照自发自用电量给予0.05元/度的补贴,连续补贴2年。


辖区内企业使用区内绿电的,按照使用量给予0.04元/度的补贴,连续补贴2年;辖区内企业使用区外绿电的,按照使用量给予0.03元/度的补贴,连续补贴2年。单个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云南省

2022年1月30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印发2022年稳增长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对列入园区循环化改造清单的项目,优先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选取5个园区开展清洁生产改造先进技术应用示范,每个示范点给予200万元奖励。对成功创建为国家绿色低碳示范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园区、绿色低碳工业园区、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


江苏省

2022年2月25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实施与减污降碳成效挂钩财政政策的通知》,实施与减污降碳成效挂钩财政政策。通知指出,对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下降率达到年度目标任务且有进一步改善的市、县(市)进行奖励。下降率每比目标任务改善0.1个百分点的按收取该市、县(市)统筹资金总额的1%进行奖励,奖励上限为10%。


甘肃省

2022年6月17日 ,金昌市人民政府发布《金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新能源电池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对取得新能源动力电池整车生产资质或设立分厂的整车生产企业,达到生产准入要求的投资规模、建成汽车制造四大工艺生产线(冲压、焊装、涂装和总装)且通过国家相关部委验收,达到实质性投产的,按乘用车、商用车、客车、专用车生产资质分别给予2000万、1000万、500万和300万元一次性奖励(同一家企业涉及多项资质的奖励按就高原则给予一次性奖励)。


对认定为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创新联合体、电池产业研究院的新能源电池企业,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认定为新能源电池产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中心的,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对新能源电池企业优先推荐国家和省级科研项目,优先安排市级科研项目。


新疆

2022年5月30日,新疆自治区发改委、新疆自治区工信厅、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联合印发《关于开展新能源项目及节能降碳项目贴息支持试点工作的通知》,对市场化并网新能源发电项目使用贷款的,按每10万千瓦10万元予以贴息补助。


对高耗能行业企业实施节能降碳技术改造的,改造后能耗水平达到先进水平的,按项目贷款额及节能降碳比例予以贴息,最高贴息额度不超过500万元。


高耗能行业企业同时实施节能降碳项目和市场化并网新能源项目的,可同时享受上述两项贴息补贴;同时实施两类项目且其新能源项目绿电全部用于该企业用电绿电替代的,其新能源项目按每10万千瓦20万元予以贴息补助,节能技改项目按当年贷款的3%贴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