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规范深圳市近零碳排放区试点项目方案变更、退出等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近零碳排放区试点建设实施方案》(深环〔2021〕212号)要求,为有序推进我市近零碳排放区试点建设工作,规范我市近零碳排放区试点项目(以下简称“试点项目”)方案变更、退出等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管理对象
由市生态环境局和市发展改革委联合确定的深圳市近零碳排放区试点项目。
二、方案变更
(一)变更条件
各试点项目应于建设内容发生变更后一个月内向所在区(含新区、合作区,下同)生态环境部门提交变更申请。各试点项目应按要求填写项目变更、延期申请表(附件1),更新项目创建方案(参考附件2),提供变更原因和相关证明材料。
(二)变更流程
各区生态环境部门在收到相关项目材料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材料的形式审查并报送市生态环境局。
试点项目完成方案变更后,进度跟踪评估需依照其变更后方案进行。
(三)变更申请应不予通过的情况
试点项目存在以下情形的,原则上其方案变更申请应不予通过:
1.变更碳排放核算基准年的;
2.变更超过一次的;
3.重点项目变更后建设年限超过创建年限要求的;
4.其他应不予通过的情形。
三、项目延期
(一)延期条件
创建期满却仍无法完成创建方案所规划建设任务的试点项目,需在创建期满前两个月内向所在区(含新区、合作区,下同)生态环境部门提交项目延期申请。
(二)申请流程
各试点项目应按要求填写项目变更、延期申请表(附件1),提供项目延长期内详细建设规划和相关补充材料。
各区生态环境部门在收到对相关项目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初审通过的相关项目材料报送至市生态环境局,初审内容包括延期合理性、延期后按时完工可行性、材料完整性等。
市生态环境部门对各试点项目延期申请进行复审,复审决定应在收到相关项目材料15个工作日内作出。
各试点项目在复审通过后即可依照延期申请施工安排推进项目建设,按时完成进度跟踪报送,并接受现场检查。
(三)应不予通过的情况
试点项目存在以下情形的,其项目延期申请应不予通过:
1.项目已延期一次的;
2.项目延长期限超过一年的;
3.其他应不予通过的情形。
四、项目退出
(一)退出条件
试点项目因创建条件发生了重大变动,自评估不再具备继续创建条件后,可向所在区生态环境部门申请退出我市近零碳排放区试点创建。
(二)退出流程
1.各试点项目应按要求填写退出申请表(附件3),详释退出原因并充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各区生态环境部门应于申请接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关于退出申请合理性、材料完整性等内容的初审,并将初审通过的相关项目材料报送市生态环境局。
3.市生态环境部门接收申请材料后需进行复审,复审意见应于初审通过材料接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形成。
4.对退出申请复审通过的试点项目,市生态环境局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形成同意退出的批复并通过市生态环境局官网向社会公开。
五、指标更新
为保证我市近零碳试点项目先进示范性,本次通知对《实施方案》中涉及的部分指标要求进行了更新,详见附件4。
六、注意事项
(一)相关主管部门除本工作要求中规定的应不予通过的情况外,对试点项目方案变更申请只进行形式审查。因方案变更而导致验收不通过的风险由各试点项目自行承担。
(二)退出申请通过的试点项目将被取消其深圳市近零碳排放区试点资格,并视为主动放弃其申请验收和相关补贴的权利。
附件:1.深圳市近零碳排放区试点项目方案变更、延期申请表
2.深圳市近零碳排放区试点项目创建方案变更参考
3.深圳市近零碳排放区试点项目退出申请表
4.指标更新说明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16日
(联系人:章程、陈亮,联系电话:0755-23911771、0755-23911923)